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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来说,从治理结构的完整性而言,多数社会团体均设立副会长若干名,情况特殊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可,在备案时会短期选择空缺,待条件具备时及时补充适合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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