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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负责人连任

2022-08-01 14:46:3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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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负责人连任是指连续任职同一职务,包括兼任。如第一届为秘书长,第二届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第三届可以继续任职副理事长,但不能继续任职秘书长。如连续任职两届副理事长,第三届可以任职理事长或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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