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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先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再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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