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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作出怎样的行政处罚?

2020-07-01 09:13:3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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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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