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答问库 - 社会救助

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020-09-01 12:10:3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2064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一)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