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5号)文件精神,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公安、城管(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管队伍)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要救治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有责任和义务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的确定,各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东莞、中山市以镇为单位)要指定医院,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病人病情进行诊断、甄别和救治,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再告知、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或通知救助管理站接回。治疗费用由各级卫生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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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