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批准、公布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程序有哪些?
2007-02-16 14:52: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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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则进一步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