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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各级民政部门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2007-02-16 14:49: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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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央政府在宏观决策上负有主要责任,这包括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方针政策、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落实,则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宏观调控与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包括研究拟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政策法规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关系,指导各地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等。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适时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机构(社会救助工作中心或社会救助工作站),具体承办最低生活保障的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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