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填写《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以书面形式向场所所在地的市福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申请者,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状况材料,准备开设销售场所的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
法人申请者,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状况材料,准备开设销售场所的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
(二)受理及审核。销售场所所在市福彩中心应对所受理的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开设的销售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设立条件的市福彩中心可以批准开设。
(三)开业准备。申请者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完成销售场所的形象建设,销售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销售福利彩票上岗资格证,足额缴纳销售保证金等开业准备工作,接受销售场所所在市福彩中心验收。
(四)签订代销合同。验收合格后,销售场所所在市福彩中心与申请者签订《广东省福利彩票代销合同》(以下简称“代销合同”)。经批准设立销售场所并签订代销合同的单位或个人称为代销者。代销福利彩票的单位称为法人代销者,代销福利彩票的个人称为自然人代销者。
(五)开通销售。开业准备工作完成并签订代销合同后,市福彩中心为代销者配发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统一监制的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发放福利彩票专用销售设备(以下简称“销售设备”),在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系统注册后,准予其销售福利彩票。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业准备的,市福彩中心有权撤销之前做出的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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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