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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019-08-17 10:53:1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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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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