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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无子女;
②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 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 年满30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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