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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第5点规定: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① 死亡的;
② 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③ 被依法收养的;
④ 原被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或其中一方的;
⑤ 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校全日制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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