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规定:
(1) 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孤儿监护人或本人(即孤儿本人已年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以下材料:
① 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② 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及复印件,其中: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④ 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⑤ 孤儿已年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 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⑦ 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审核意见
(2)然后交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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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