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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的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依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4】84号)第2点规定,艾滋病患病儿童生活费标准统一按照本地孤儿基本生活散居供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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