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由广东省民政厅担任其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受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受理范围
境外非政府组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由广东省民政厅担任其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目录》规定由民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要求。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向广东省民政厅提出担任其中国境内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见附件1);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情况表(见附件2);
(三)《办事指南》载明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2)-(11)项材料。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所有材料需经公证、认证。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对其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申请
广东省民政厅自收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作出决定的期限,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以广东省民政厅名义在相关申请表上盖章并向境外非政府组织出具同意函(见附件3)。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广东省民政厅在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向境外非政府组织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四、其他事项
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并由广东省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登记的,应当按规定向广东省民政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前往公安机关办理。
广东省民政厅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接收申请材料地址和咨询电话: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020-83341308。
附件:1、境外非政府组织向广东省民政厅提出担任其中国境内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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