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邹先生
留言日期:
2025-06-23
主题:
关于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业务咨询
内容:
尊敬的省民政厅领导: 鉴于目前,我县部分行政村咨询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业务情况,为进一步明确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性质,现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广东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是否仍然有效?2、公益性公墓、公益性生态公墓与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是否同一性质,它们对外营业前分别需要达到什么条件(如:征地手续、用地指标手续、规划许可、环评等)?3、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仅取得地方民政部门的同意建设批复,是否还需要取得征地、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才是规范的墓地?4、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现时适用哪些上级政策文件?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7-02
答复时间:
2025-07-02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你好!感谢你对我省殡葬工作的关心、支持。问题1:所述文件依然有效,文件中的内容与新的文件有所不同的则按新的文件要求执行。问题2: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问题3: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优先利用荒山瘠地和历史形成的墓葬区(点),禁止占用耕地、农田,禁止建在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严格控制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公益林调整手续。绕开国有林场、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选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问题4:农村公益性公墓适用的文件较多、零散,建议你在相应地区的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或针对具体问题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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