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天街小雨
留言日期:
2025-06-10
主题:
关于特困人员认定
内容:
您好,《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的第七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范围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执行。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这里的共同生活近亲属是指长久同居在一起的共同生活吗?临时性的偶发性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该不属于《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的家庭成员中?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6-13
答复时间:
2025-06-13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七条所称的家庭成员,范围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在认定家庭成员时,共同居住只是其中一方面,还需结合法定义务关系、户籍状况、婚姻状况等因素共同考虑。感谢您的咨询。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