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小芳
留言日期:
2025-04-11
主题:
社会救助业务申请过程中非共同生活义务人与申请人家庭成员赡养费计算
内容:
社会救助业务申请过程中,非共同生活义务人与申请人家庭成员赡养费实际金额均已得到双方确认,但是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是否可以据实计入家庭转移净收入并且不再重复计算此义务人在评估指标表中3.5项的信息?还是说只要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赡养费,都不能据实计入家庭转移净收入并且要计算此义务人在评估指标表中3.5项的信息?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4-18
答复时间:
2025-04-18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申请家庭成员与其赡养义务人之间的赡养费金额,如果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但无法院判决文书的,提供给经办人员认为合理的,可予以采纳,赡养金额直接按该材料中记载的金额计入家庭转移性收入,相关情况纳入救助档案备查。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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