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Jo
留言日期:
2025-03-27
主题:
关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内容: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一)他人无偿提供且无法变现的生活必需品; 第十五条 “对因照料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怀孕哺乳妇女、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无法就业的成员,在核算其收入时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核算应当扣除以下刚性支出: (一)因患重大疾病、长期慢性病等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二)因子女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产生的学杂费;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审核救助申请时,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抵扣的刚性支出项目及标准,并指导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难以取得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应当协助调查核实。 请问以上政策是否有效?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3-31
答复时间:
2025-03-31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您在留言中引用《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粤府令第262号)的内容,与该文件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建议您通过https://www.gd.gov.cn/zwgk/wjk/qbwj/yfl/content/post_2539733.html对照查看该文件的相关条款。《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然有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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