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Jo
留言日期:
2025-03-27
主题:
关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内容: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一)他人无偿提供且无法变现的生活必需品;
第十五条
“对因照料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怀孕哺乳妇女、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无法就业的成员,在核算其收入时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核算应当扣除以下刚性支出:
(一)因患重大疾病、长期慢性病等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二)因子女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产生的学杂费;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审核救助申请时,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抵扣的刚性支出项目及标准,并指导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难以取得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应当协助调查核实。
请问以上政策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