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近日,民政部出台《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围绕年检这一主题对其定义、内容、程序、审查方式、审查表彰、结论运用、工作衔接等系列问题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是补齐社会团体相关制度短板、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有力举措。为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中国社会报社邀请专家围绕《办法》进行深度解读,旨在帮助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准确理解政策内涵、把握核心要求、明确落实路径,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规范促发展,持续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社会组织力量。
刘忠祥 郭小刚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重要依据。日前,民政部出台《办法》,《办法》从起草到颁行历经较久,过程中广泛征求听取多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多次修改完善,制定过程科学严谨、公开透明,充分体现新时期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对推进提升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
《办法》共21条,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定义、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规定了年检的内容、材料以及程序和审查方式;规范了年检结论和相应情形,新发现问题的结论调整、后续相关工作和年检结论运用等。这些条款将我国社会团体多年年检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具有较强的实操性,为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通观整个《办法》,其中的几大“关键点”和“亮点”,需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关键点一:
关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政治定位
全面加强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坚强有力的党建引领体系,是我国社会团体实现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办法》明确,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服务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在具体条款中,《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从而实现社会团体年检与党建工作同步推进。
关键点二:
关于“完善综合监管体系”的架构考量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相关工作在不断推进之中。为解决当前综合监管制度不够完善、部门衔接不畅的问题,《办法》在年检程序方面,为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的参与预留制度空间;在年检审查方面,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年检结论运用方面,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部门;在年检与处罚衔接方面,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从而进一步加强与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提高综合监管实效。
关键点三:
关于“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的统一规范
年检结论是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社会团体监管职责的直接体现;审查标准直接决定了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是年检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办法》延续相关制度安排,规定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为使审查标准明确具体,《办法》立足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在梳理总结近年来社会团体年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一管理规范和标准,突出对社会团体履行登记手续、机构设置、业务活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引导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
除以上几个关键点之外,《办法》还有以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
关于“定义和范围”的清晰界定
社会团体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必须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切实提高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作为综合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掌握社会团体发展状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关键环节。《办法》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定义。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制度。其中,规定了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都应当参加年检;为减轻成立初期社会团体的负担,规定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亮点二:
关于“内容和程序”的整体规范
社会团体年检过程是对其各项工作的梳理和总结,能帮助社会团体及时发现问题、整改不足,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组织的运作效率和服务能力,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办法》明确了年检的内容、材料以及程序和审查方式。对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办法》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年检程序;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明确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要求社会团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办法》提出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统筹推进年检工作的实效性,规定“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从而整体规范了年检材料准备、接收和审查阶段的工作。
亮点三:
关于“结论和情形”的相应考量
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是社会组织向公众展示自身规范运作、透明管理的机会,年检结果有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团体的了解和信任。《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分别明确了相应情形。在“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基础上,明确社会团体存在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情形的,年检结论将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办法》明确社会团体存在的“基本合格”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目前,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已与等级评估、信用管理、购买服务等关联挂钩,进而形成“以检促管、以管促优”的良性监管机制。
亮点四:
关于“问题和后续”的协调处理
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如何更有效筑牢合规“防火墙”,是长期以来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中的一个重点所在。《办法》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其他违反《条例》规定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办法》同时明确和规范了新发现问题的结论调整、后续相关工作和年检结论运用。其中,明确年检结论调整机制,规定作出年检结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单位,增加结合年检结论的后续分类监管等措施,并与《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衔接,强化年检结论应用。
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办法》的出台正当其时,为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体现了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进程的发展,其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将逐步显现。
(作者刘忠祥系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小刚系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