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儿童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全社会都要有仁爱之心、关爱之情,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病残孤儿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他们更加渴望来自家庭的关爱,依法收养是病残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
为鼓励支持内地公民依法收养病残孤儿,减轻收养家庭后顾之忧,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7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强化政府支持和帮扶,构建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和关爱服务等保障机制,让病残孤儿在家庭环境中得到更好的养育、教育、康复和发展。
二、主要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民政部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五)《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26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收养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可送养病残孤儿信息库,对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病残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开展送养前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意见,报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纳入可送养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开可送养病残孤儿信息。二是规范开展收养评估工作,优化评估工作的操作流程,确保评估工作规范公正。收养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在开展融合情况评估时要重点关注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病残孤儿的康复照顾情况。三是向收养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要求送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将病残孤儿的具体病残情况、康复或治疗情况、后续康复或治疗计划等如实告知收养申请人。
(二)落实保障政策。一是继续保障基本生活。病残孤儿被收养后,收养人可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被收养病残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延续享受救助政策。各地按规定做好病残孤儿被收养后的医疗保障工作。病残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被收养人医疗费用。被收养人罹患急危重症疾病需转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的,参照《关于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省级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的通知》执行。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相关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技能培训。三是纳入教育保障范围。被收养的病残孤儿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三)规范申请管理。收养登记办结后,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收养人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被收养人需享受就学、助学、就医、医保、护理、康复等待遇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政策落实地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批办理。
(四)强化关爱服务。病残孤儿被收养后,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沟通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各地可依托现有社工等各类社区工作队伍,对已收养的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已收养的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提升等关爱服务。发现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及时给予帮扶救助,切实维护被收养病残孤儿合法权益。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病残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通知》适用于广东省内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患有残疾或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儿童。病残孤儿被收养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广东省的,不适用《通知》的保障政策。《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病残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收养人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或诊断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政策文件:关于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