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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75/2025-0021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5-04-09
名称: 清代嘉兴府的慈善组织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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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嘉兴府的慈善组织

发布日期:2025-04-09  浏览次数:-

  嘉兴府是历史上核心江南下的一府,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日趋繁荣,社会变迁加剧,慈善组织在前代的基础上有了更大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相对和谐。

  数量激增 内涵丰富

  就嘉兴地域而言,明代以前慈善组织主要是宋代绍兴年间由郡守岳珂筹办成立的广惠院,“收养老疾孤幼无依者”。另外还有一些从事掩埋尸骨的漏泽园,这类组织常由官府拨给墓地,交与僧侣管理,算不上正式的组织。明代以降,慈善组织步入制度化。明初诏天下有司置养济院,由官方拨给资金或者柴米布。《大明律》规定对不执行的地方官实行杖责,为此,嘉兴府下7县每县成立了1个养济院。晚明,地方绅士开始以组织形式介入慈善事业。这方面嘉善同善会的兴起具有时代意义。崇祯年间绅士陈龙正在嘉善集合同志,倡举同善会,有的地方又叫千金会,“在会者日捐钱一文,集金于季月之朔,而以望日散之”,其赈济对象为“邑民之节孝而贫穷者暨矜寡孤独之无告者”。崇祯十四年(1641),在同善会的基础上,陈建立了同善会馆。同善会(馆)是江南最早兴建的民间慈善组织之一,具有开创之功,由此引发了清代民间力量大规模介入慈善事业。清代,朝廷标榜以孝治国,大兴善举,诏地方开办普济、育婴、保婴、保节诸善政,并把善政作为官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这样,各方力量都介入到慈善事业中,使其数量剧增。以嘉兴府为例,明代府下有7个养济院,加上陈龙正主办的同善会,共为8个,而在清代府下7县的慈善组织较以前有了极大的发展,总数达到131个。随着数量剧增,救济的群体更趋细化,施善的内容更趋丰富,基本涵盖了人的生老病死。

  在养老济贫方面,主要有养济院和普济堂。养济院收养本地户籍的鳏寡、孤独、残疾、贫病等无告者,属官办性质。在政府的劝谕下,有的地方建立了民办官助或民办的普济堂,以补养济院之不足。普济堂在收养方面有自己的对象,如平湖普济堂除了收养本地无告者外,还包括“本邑旅寓中如有年老、客商因病淹无力医药者”,至于“废疾目盲例应归养济院者,无庸保呈”。清末,平湖邑绅又在普济堂外成立普安堂,“栖止老妇之穷而无告者”。嘉庆十三年(1808),王店镇建立赡老济贫的扶老会、不倦会。此类组织有12个,占9%。

  在慈幼方面,育婴堂建立之初由于财力所限,实为留婴堂。如平湖育婴堂最初只暂时留养婴孩,再转送苏州,只是在财力相对充裕后才在本地养育。许多地方在县治的育婴堂下建有留婴堂、接婴公所。同治十二年(1873),政府劝谕地方成立保婴会,通过保婴会补助贫困产家,大大提高了保婴效果。嘉兴府下以桐乡县保婴力度最大,在青镇成立的全县保婴总公所下辖乡村21分所,从而形成层级育婴网络。此类组织共有65个,占49.6%。

  在女性守节方面清代中叶开始出现了清节堂之类的组织,以鼓励守节。乾隆四十七年(1782),王店成立江南最早的保节组织之一——吉贞会,后来有嘉兴恤嫠集、任恤集、平湖儒寡会、石门恤嫠会、玉溪清芬堂、桐乡儒嫠会、新塍广福集、枫泾清贤堂。此类组织共有9个,占6.9%,救济方式分堂内堂外两种。

  在收留流民方面,针对人口流动给地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了栖流所。同治十二年(1873)知府许瑶光在府城建立栖流所,收容因战乱、贫困而四处流动的乞丐,并教以技艺,体现了养教并重的新趋势。另外,普济堂也在这方面作了部分收留。除了对以上群体和对象展开救助外,一些组织还实施掩埋、施衣、施药、惜字、放生等善举。由于嘉兴人多地少,无告之家常死无葬地或无力置棺,从而助长火葬习俗,这些是和传统儒家的教义相悖的。为此,一些地方官通过建立义冢以收葬露尸和提供葬地。民间也相应成立此类组织,施棺助葬。这类组织在嘉兴府下共有31个(不包括各地的义冢和乌青两镇的320个葬会),占24%,与育婴事业一起成为最大的两项善事。除功能单一的组织外,还出现了功能多元的复合型救济组织。如嘉善同善会馆除救济节孝、贫穷者外,还兼办助葬、救助贫困学子等。

  主体多元 地域延伸

  南北朝至明代中叶,慈善组织以官办为主,并委派官吏管理,只是在结构松散的漏泽园才“委僧主之”。但是,至明代中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地方士绅力量的兴起,民间力量开始大规模介入由官方主办的慈善事业,并在其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这种情况在清代得到了延续和扩大,使其主体日益多元化。除纯粹官办的组织外,还有民办民营、官民合办的。

  官办的主要以养济院为主,通常由政府负责钱物的供给,如海盐养济院成立于洪武元年(1368),官方陆续建置房屋26间,以救济孤贫,“每名大口单身者月支给粮三斗、柴三十斤,夏麻布三丈、冬棉布三丈,大口双身者月支粮五斗、柴五十斤,夏麻布五丈、冬棉布丈”,进入清代赈济通常以钱代物,“每名岁支口粮银三两六钱,布花木柴钱六钱”。各地养济院收养的具体人数也由地方政府确定,如清代海盐养济院留养120名,桐乡为50名,而明代嘉兴一县的养济院分堂内堂外两种救济,“论其籍数800余人”。

  民办民营的施济对象涉及更多的群体,其范围也相当宽泛,有养老的,有育婴的,有恤嫠的,有收容流民的,有助学的,有助葬的,到晚清随着近代救济模式的引入,更有教艺的。

  官民合办的以育婴组织为主。清代数位帝王都重视育婴事业,在京师成立育婴堂,并诏令地方仿行。地方政府限于财力,通常与社会力量联合兴办育婴事业。如海盐育婴堂先由政府拨给官房一所,邑人捐田120亩,才得以展开育婴事业,后来官方又拨入官田、官荡352亩,并以海沙、鲍郎二盐场按引捐输。桐乡育婴堂乾隆六年(1841)由知县余必虁创建,地方绅富通过捐房、捐银、捐田加以资助。

  当然,三类组织的区分有时是相对的,总的趋势是民间力量日益介入传统官办的慈善组织。即使在官方单独主持的养济院方面,民间力量也有渗入。如桐乡养济院于同治年间毁于战火,“同治十三年知县袁绩庆捐廉为倡,邑绅严辰募捐助之,建屋悉如旧制”,可见,晚清就是在历来官办的养济院中官营色彩也日益趋淡。而传统县治以下的乡镇以自治为主,所以乡、村、镇的慈善组织通常是民办的。根据初步的统计,在清代嘉兴府所有的131个正式的慈善组织中,民办的有84个,占总数的64%,纯官办的只占9%。

  在民间力量渗入慈善事业的过程中,更多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开始以各种形式支持慈善组织。最初是地方上具有功名和财富的大族子弟肇建或者资助慈善组织,如魏塘陈氏家族中的陈龙正于晚明在地方建立了嘉兴府最早的同善会,枫泾郁氏家族中的郁道铭出面管理该镇的同善会馆,光绪十年(1884)又有郁宗蕃捐银存典,设立资助地方士子科举的登瀛小会,秀溪王氏王大经于晚清在西塘成立禁烟会、兴建学校,并捐资及捐田10亩,兴建该镇育婴堂的第四进、第五进和辅助房屋。

  当然,慈善组织的民办化并不意味着就排除来自官方的资源和动力。许多慈善组织都是在王朝政府的诏令下和地方官的呼应下而成立的。只是在清代,政府限于财力等原因,更多侧重于劝喻和政策方面,并在养老、育婴、保婴等方面拨给一定的资财,特别是在社会动荡的太平天国之后,地方政府在动员社会上下从事救济和重建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

  正因为慈善组织较长时期内的动力资源来自官方,政府官员一方面为了实行善政,另一方面为了应付政绩考核,对建立慈善组织较努力。是故,这些组织通常设在官府所在地。但是,有清一代,由于民办化加重,县治以下的慈善组织大量涌现。就数量而论,乡镇的数量大大超过了县治、府治。在131个组织中,县以下就有84个,占了64%。慈善组织地域分布上日益向下延伸,原因之一是市镇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持续扩大。宋元是东南沿海都市革命的发轫期,市镇开始走向近代化,并在明清得到进一步加强。元代嘉兴区域包括县治在内有市镇22个,明代为35个,清代为44个。有的市镇规模宏大,不输邑城。伴随市镇发展,乡镇慈善组织也相继建立。慈善组织向下延伸使慈善事业走向社区化,这是慈善事业的一个进步趋势。

  传统与近代的两重性

  当我们把明清特别是清代看作是传统中国从中世纪走向近代的过渡期,看作是兼容新与旧、传统与近代的历史时期,不难体会到这种过渡社会反映在慈善组织上的双重色彩。

  这种传统性突出表现在救助与教化相结合,强化儒家的伦理色彩。如养济院、普济堂突出收养对象的道德要求,平湖《普济堂规条》第一条就强调收养对象为“清白良民”。保节、清节的出现则体现了理学背景下对女性贞节的维护。助棺施葬及众多的义冢则有禁止佛教火葬维护传统葬俗的一面。这些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也包含一定的封建性,这集中体现在对育婴堂乳妇的人生管制。另外,对女婴的歧视也不可否认,一般女婴不能就学,只能学习女红,或成为童养媳。

  慈善组织在延袭传统文化的同时,也有诸多近代性的因素。

  首先,从管理体制来看,一是民主性增强。慈善组织的历史与逻辑都表明民办化是其发展的主流趋势,自明末以来,民间各种资源参与了善堂善会的创建与管理。股份化形式的同善会、千金会、葬会为参与人员的平等地位奠定了基础,就是在官方色彩较浓的育婴堂、普济堂方面,民间捐助及管理方面的渗透也在不断增强。会首制、董事制是清代嘉兴慈善组织的基本管理模式。会首、董事常不支取薪水,或是象征性支取。在此背景下,堂规会条常出于公议,会首、总董、总理及董事由其内部共同选举产生,然后再选聘职员。在由个别大族主持的善堂中,他们也强调组织的公众性,如平湖登瀛局由胡氏家族捐田1071亩成立,在其规章中强调,此乃邑中“公产”,而非“家产”。二是规范化突出。随着善堂的民办化、制度化,其规范化日益突出,善堂善会之间相互参考章程,详定规则,大大提升了管理的规范性。

  其次,从组织功能来看,一是功能逐步拓展。无论功能单一的还是功能多元的善堂,其内部分工日益细化和深化,从而提高了施善的实际效果,后期慈善事业的主持者在施善的同时开始涉足地方上如义学、禁烟会、水龙公所等公益性组织,丰富了慈善与公益的关系,使慈善走向公益化,受益群体更广;二是组织间功能整合趋强。这方面育婴堂有着较好的传统,清代乾隆年间育婴圈已在江南地区形成,但就其实效仍不理想,桐乡育婴堂自1866年至1876年,共死婴孩3128口。后来在邑绅严辰的建议下,于青镇成立了保婴总公所,下辖21分所,分产家自育、堂内乳养和堂外寄养3种形式,由此加强了育婴堂、保婴会与穷困产家的链接,“十四五年中共保婴四千有余,报殇不及一成”。组织间功能的衔接与善堂善会的小社区化有着密切关系。

  再次,从施善方式来看,是传统重养轻教模式向教养并重模式转变。育婴堂、普济堂、清节堂、悽流所都有一定的劳作活动,有条件的婴堂还把男孩送入义学就学,虽然像女性的清节活动本身是封建伦理下的产物,育婴堂长期以来也重男轻女,同时这些劳作规模也有限,但其蕴含了近代社会救济雏形,晚清各类慈善性工艺堂局的兴起一方面是受了西方近代救济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视作是传统社会后期某些积极因素的延续。

  (据《嘉兴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