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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登记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社会团体,可否申请重新登记

2025-11-03 16:48:5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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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尚未灭失,不可以同一名称再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后,应当进行清算程序,完成注销登记,因此也不能被撤销后再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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