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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是否可以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2025-03-03 17:04:35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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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无法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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