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全日制在校学生;(2)特困人员;(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5)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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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