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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地名中的异读音和特殊字应当按照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审定。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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