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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020-01-29 16:38:20 来源:国家民政部 阅读次数: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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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基层有关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方式了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必要时,可采取发放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帮助救助对象做好病毒防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疫情防控。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现出现疑似症状的,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一旦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临时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要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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