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六·一”儿童节期间,广东省民政厅积极动员各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会组织及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征集以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的文章、公益宣传片、动漫作品、宣传口号、漫画、海报及具有代表性的图片。征集活动得到各地积极响应,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作品。为集中展示优秀作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将在“同心护未来”公益宣传专栏刊发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战线的工作者以及服务对象的学习体会、工作心得、生活点滴,向党的二十大献礼。
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该怎么办?
请看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片——《一分钟了解“强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明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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