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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29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7-25 10:56:0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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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2〕311号

  A类

吴占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纳入当地教师职称评聘体系的提案》(第20220295号)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持续推进特殊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工作,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先后实施了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全省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不断优化和提升,为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少年高质量教育提供重要支持和保障。

  (一)优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4年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努力打造省级公开招聘服务平台,通过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招聘,扩大基层事业单位招才引智效应,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民政部门下属公立儿童福利机构可一体参加专项(集中)招聘,也可通过自主公开招聘,及时补充事业发展所需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儿童福利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教学专业、教师资格证等准入类条件,自主决定人员聘用。

  (二)拓宽特殊教育教师补充渠道。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特殊教育教师计划,精准对接地方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已招录本科层次特殊教育专业公费定向培养学生约320人;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政策,提高有关特殊教育专业的退费标准,从原来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至12000元,研究生、本科、专科生退费年限分别为5年、4年、3年,更好地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特殊教育学校任教。

  (三)扩大特殊教育人才培养规模。省教育厅重点加强省级特色师范专业培育,在华南师范大学、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大学、广州体育学院、岭南师范学院等5所高校立项建设省级特殊教育特色专业,着力加强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发展、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等,有效提高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质量。省级层面加大了特殊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首次在“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中单独开设特殊教育名教师省级培养项目,并在名校长、名班主任培养项目中向特殊教育学校予以倾斜,择优遴选出更多更具发展潜力的特殊教育教师校长参与高端培养,更好地发挥专业示范引领作用。充分依托省、市、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等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教师校长专业培训。组建“广东省特殊教育教师发展联盟”,搭建特殊教育教师展示交流平台,举办全省中小学青年教师特殊教育教学能力大赛,促进我省特殊教育教师提升专业化水平。

  二、不断优化特教老师职称评聘福利机制

  (一)畅通特殊教育教师职称晋升通道。按照国家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评审办法参加职称评审。文件明确将特殊教育教师纳入范围,并专门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的评价指标。在具体评审工作中,注重向特殊教育教师实施倾斜,同等条件下保障特殊教育教师的评审通过率。

  2021年12月,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省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21〕123号),进一步明确对儿童福利机构内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目前,我省符合相关评审条件要求的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教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评审不存在政策性障碍。我省中小学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已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细化有关评审内容,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二)稳步提升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分别于2014年、2016年、2018年、2021年四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中小学教师标准比其他行业高10%。按“两个不低于或高于”原则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随当地公务员工资待遇同步调整机制。按国家统一规定,对在儿童福利机构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岗位津贴范围。对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乡镇中小学教师,在原岗位津贴制度基础上,2015年统一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并逐年提高标准,至2018年达到月人均不低于1000元,同一地区特殊教育教师也纳入实施范围。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9〕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给予绩效工资总量适当倾斜,明确将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给予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适当倾斜,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强调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现实意义,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接下来我们将把建议融入日常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相关管理工作。

  (一)省教育厅将结合广东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一线教师的呼声,准确把握新时代教师职业发展规律,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条件,为教师专业发展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让广大教师热心从教、安心从教、舒心从教,不断推进我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指加大人才招聘引进力度,进一步优化招聘方式、提高招聘效能,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适当加大对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倾斜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特殊教育事业。

  (三)省民政厅将持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为机构内任教老师创造更好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特教资格,依规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体系内,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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