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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37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6-25 10:34:07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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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1〕286号

  A类

吴占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养康养相结合,促进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第20210377号)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截至2020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498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5.27%。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动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积极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广东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文件,提出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现状。有力推动老龄健康和医养结合事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医养结合政策体系。

  二、不断优化医养结合机制建设

  积极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形成医疗养老联合体。养老机构根据医疗康复需求,与周边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定期巡诊、业务指导等合作机制,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截至2020年底,我省医养结合机构310家,比2019年度增加了90家。全省96.7%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100%的医疗机构建立了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广州市老人院等10个案例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全国医养结合典型经验,中山广弘康复医院等10家医养结合机构被确定为国家首批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机构,4个县区、21个街道和13家企业入选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3个县2家企业入选国家森林康养基地。

  三、不断强化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一)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完善医养签约服务机制,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的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实施社区(乡镇)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改扩建社区医养中心,重点为社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目前,我省医养结合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在养老机构中设置医疗机构,形成医养一体化运营,如广州市老人院;二是养老机构和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按照各自职能共同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如广州南国颐景老年公寓与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合作,为入院老人提供中医康复理疗服务;三是医院开设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如广东江南医院开展养老护理临终关怀业务、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内设养老区、惠州市在全市10家公立医院设置老年康复床位。

  (二)进一步完善老年人补贴和照护保障制度。我省建立了普惠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惠及老年人达1393万人次,是全国高龄津(补)贴制度覆盖面最广,受益老年人数最多的省份。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惠及老年人超过74万人次。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惠及老年人超过20万人次。广州市自2017年被列入全国首批15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以来,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截止2020年底,广州市长护险已覆盖至全体参保职工与居民,累计2.53万人享受长护险待遇。我省将建立健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需求。2021年2月1日起,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申请医保定点,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尽快将符合规定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纳入到医保定点范围,切实减轻老年人及家庭经济负担。

  四、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配置

  (一)加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一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二是指导各地以多种有偿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此外,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允许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二)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一是指导各地市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要求各地落实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二是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允许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对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的,按规定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三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规定,在整体连片改造时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养老等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保障养老用地需求。

  (三)全面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持续贯彻落实支持养老服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减免,切实减轻养老服务业企业税费负担。

  五、积极推动医疗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

  我省目前的养老模式是“9073”,也就是90%的老年人接受居家服务,7%的老年人接受社区服务,3%的老年人接受养老机构服务。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有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逾2万个,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172个,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点1200多个,注册登记养老机构1887家(比“十二五”末增长45.4%)。近年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医疗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主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充分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断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实现功能和服务的无缝对接。

  六、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

  一是创新培训模式。疫情期间,我省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提升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培训人数激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通过全省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等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项能力培训养老护理人员累计逾7万人次。同时,通过线上组织养老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机构风险防控及安全培训、用电安全及应急处理培训、老年人心理健康安全培训累计逾10.76万人次。二是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双千计划”。从2012年起,持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双千计划”,即每年为欠发达地区免费培训2000名养老护理员。2020年持续的“双千计划”培训因疫情原因调整为4期线上岗位及继续教育技能提升培训和1期线下全省养老机构院长管理培训。三是实施养老管理人员“技能、德能双训”公益培训。自2019年开始实施,持续三年完成培训1350名管理人员,2020年完成3期线下培训450人次。积极鼓励港澳社会资源在我省举办养老机构,引入先进的管理、服务理念,促进粤港澳三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交流。目前,广东省有7家港澳服务提供者开设或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珠三角九市共收住港澳地区老年人约400人。

  下一步,我省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精神,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针对新时期养老服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从顶层设计上理清发展思路、做好发展规划,科学引领我省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二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保障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政策制度,聚焦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因地制宜提高补贴标准、补贴精准度和有效性。统筹城乡,推动建立以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的居家社区探访制度等。三是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大居家社区养老、专业照护、医养康养、养老普惠等服务供给;加强用地规划保障设施供给、机构主体培育、人才队伍建设等,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科技支撑推进“互联网+养老”;深化公办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四是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在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和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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