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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582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6-24 16:22:0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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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1〕249号

  B类

陈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于扩大我省残疾人补贴范围的提案》(第20210582号)收悉。经会省财政厅,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将非贫困的三四级肢体、语言、听力、视力残疾人纳入两项补贴范围,每人每月发放50元补贴,今后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发放标准。我们认为,建议很有针对性、前瞻性,体现了您对广大残疾人朋友的关心关爱,对进一步完善两项补贴制度很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去年以来,结合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我厅与省财政厅、省残联共同研究了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扩面的问题,并形成了一些意见方向。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正确处理“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做好民生工作,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这对于我们处理好民生工作中干什么、该怎么干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如何处理好“尽力”和“量力”的关系,在适当时期、以适当方式向残疾人群体实行普惠型福利保障制度,是我们需要充分平衡考量的一道“思考题”。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具有保障对象只增不减、保障内容只扩不缩、保障标准只升不降的特点,不得不充分考虑财力因素。在我国和世界经济整体下行的趋势情况下,再扩大覆盖面将势必面临更大的压力,最终可能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稳定、可持续发展。此外,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从一般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占大部分。如果考虑到未来提高补贴标准和扩大覆盖面的需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绝大多数将用于两项补贴发放,而无法充分开展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这与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冲突。

  二、正确处理“扩面”和“提标”的关系

  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其主要出发点是“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根据民政部等3部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全国已有江苏、浙江、福建等兄弟省份已经建立起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陕西、云南、广西等省区正在着手建立机制。目前我们也在前期规划和详细测算动态调整机制的衔接方案,拟在“十四五”期间稳妥推进与现行补贴标准的有机衔接过渡。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可能会对部分地区在过渡期间的资金需求有所增加,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国家脱贫攻坚任务要求和国务院文件扩大两项补贴覆盖面的方向,省人大在2018年审议我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中,提出将困难生活补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扩大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意见。目前,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我们拟在“十四五”期间考虑将困难生活补贴范围扩大至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经初步统计,从2017年两项补贴工作移交省民政厅管理以来,困难生活补贴对象下降了约10万人次,部分就是因为残疾人不符合低保条件而退出的。如果扩大至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就会有相当部分困难残疾人可以重新纳入困难生活补贴范围。

  在财政资金总盘子有限的情况下,“稳步提升两项补贴标准,并将困难生活补贴范围扩大至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比“将非贫困的三四级肢体、语言、听力、视力残疾人纳入两项补贴范围”更为迫切。

  三、兄弟省市的做法

  经向民政部咨询了解,兄弟省市对于语言、听力残疾类型的残疾人,有部分并未全部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例如山东省主要考虑语言、听力残疾类型的残疾人只是部分日常交流的身体功能缺失,并不会形成无法自理而需要长期照护,因此并没有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精确判断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逐个形成补贴发放和政策服务方案,直至达到全社会包容、关注残疾人群体,是社会高度进步的充分体现。届时残疾人领取残疾人证,便利获得公平教育、医疗康复等社会资源的倾斜,不会遭受歧视、区别对待。

  综上所述,我们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两项补贴对象范围及补贴标准,推进合理落实该项建议的相关工作。但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相关事宜不宜在全省作出统一要求,应当由各地根据当地财力状况、按照“雪中送炭”的原则统筹研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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