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1〕250号
A类
曾祥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提案》(第20210311号)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来,我省结合实际,积极部署、狠抓落实,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建立了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内的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署开展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专项工作,进一步编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增强了特困人员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一、关于加强救助供养政策衔接方面的建议
我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等政策法规,统筹部署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更好做好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衔接工作,省政府拟将修订《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43号)纳入2021年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省民政厅已牵头起草了《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修订草案)》,书面征求了民政部、32个省直部门、21个地级以上市民政局、部分供养服务机构及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了专家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委托第三方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已于2021年5月初报省政府审查。修订草案将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统筹整合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扩展到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司法厅对《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修订草案)》进行审查,争取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印发施行,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确保救助供养政策措施有效衔接。
二、关于拓展救助供养内容方面的建议
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在扎实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主动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物质类救助为主向“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并重转变。2018年8月,在全国率先印发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紧随配套出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按照自主吃饭、穿衣、洗澡、如厕、上下床及室内自主行走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后,分全自理、半失能、失能三类提供相应照料护理服务,并明确三类照料护理费省级指导标准分别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0%和60%。截至2020年底,全省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特困人员年人均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达到876元、8712元、15360元。同时,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等文件要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可被认定为“特殊困难”,享受最高档次的国家资助。近期,经征求省司法厅等部门意见,省民政厅将提供照料护理、法律援助、社工介入等服务内容写入《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修订草案)》,进一步拓展救助供养内容,并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织密织牢特困人员兜底保障网。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为契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探索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服务,不断提升特困人员获得感、幸福感。
三、关于进一步理顺管理部门职责方面的建议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涉及基本生活保障、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性民生工程,需要民政、教育、住建、医疗等部门密切合作、通力协作。2017年8月,省政府批准建立由分管省领导任总召集人、省教育厅等32个单位和部门为成员的省困难群众(含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拟订全省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重要政策措施,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工作体系。2018年2月,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在细化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等30个单位和部门职责的同时,明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工作责任,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2015—2018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38.57万户,其中通过拆除重建、修缮加固等方式解决了6.9万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居住安全问题。近年来,省医保局在取消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起付线、免收住院押金及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的同时,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其中,特困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妥善解决了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近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牵头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分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特困人员安全住房保障机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特困人员实施住房救助,并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后续维修管护机制,保障特困人员基本住房安全。省教育厅将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继续优化调整我省学生资助政策,保障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省医保局将统筹研究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的医保扶贫长效机制,并持续发挥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构建更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四、关于细化优化办理程序方面的建议
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理、审核职责由村(居)委会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将国家规定的核实、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同时,为方便困难群众申请特困供养,我省研发了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系统,纵贯省、市、县、镇4级共1754个单位,横联12个政府部门、28家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并在“粤省事”平台提供社会救助在线申请服务,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掌上办”“指尖办”,使困难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享受救助事项申请。省医保局积极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内和跨省就医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工作,彻底解决了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住院就医跑腿垫资问题,确保困难群众不因费用报销难的问题不敢看病,看不起病。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全省困难群众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7.48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10.66亿元,其中医疗救助资金支付1.74亿元。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部署要求,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完善我省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同时,推动完善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五、关于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方面的建议
我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保障工作,多项措施确保特困供养投入只增不减,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只提不降。一是纳入财政预算,《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纳入“民生实事”范围,自2011年起,省政府连续11年将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纳入省“十件民生实事”,向社会公开承诺逐年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尤其是从2016年起,明确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大大提高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加大财政投入,2016—2020年,省财政投入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377.49亿元(含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全省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逐年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截至2020年底,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年人均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为16970元、13800元,年均增长分别为15%、16%。与2011年相比,我省城乡特困供养标准排名从全国第14名提高到第5名,排名上升9位,有效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研究修订完善特困人员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加强救助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不断改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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