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1〕108号
A类
省应急管理厅:
贺军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管理,建设强大的民间救援队伍的提案》(第2021018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如成立登记“救援”领域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是其成立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
二、目前,我省各级民政部门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中具有“救援”“应急”“搜救”等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共有381家。我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继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的精神,对我省各地自愿发起或举办“救援”“应急”等领域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办理。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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