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1〕92号
A类
省卫生健康委:
廖伊曼委员提出的《关于合力推动0-3岁婴幼儿托育事业规范完善发展的提案》(第2021062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关于“健全登记备案细则”的建议。我厅支持将0-3岁婴幼儿托育事业纳入统一规划管理的范畴,建议参照民办教育机构的幼儿园,在执业资格许可、业务管理范围、注册登记上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同时,由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有关审批及监管职能部门,建立“标准统一、分类登记、综合监管”的登记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制定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并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二是明确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举办者的意愿,选择营利性登记的婴幼儿托管机构,应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婴幼儿托管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三是明确行业管理职责。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实施综合监管。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15日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