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752号
深圳市政府:
现就许明金提出的关于把香港青少年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省民政厅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婚姻登记,促进香港与内地融合。但对于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地区)办理的婚姻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认证,不属民政部门职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未涉及在境外、国外办理的婚姻登记证书认证(备案)制度,也并未授予民政部门对此类婚姻登记证书法律效力进行认证的职责。
二、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的规定,在香港办理的结婚登记证书需要在内地使用的,不需要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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