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644号
A类
李积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对商协会进行规范化监管的提案》(第20200421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审计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如强化监管职责,量化工作,实行“三个一”制度,引入第三方审计和考核监督制度等,对我们的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和启发作用。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和支持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组织自身也不断自我完善,我省社会组织正在走向健康有序发展,我厅也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朝着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强化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问题
(一)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2016年国务院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我厅严格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
(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提出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截至今年4月底,根据国家深化脱钩改革工作的最新部署,我省已完成脱钩社会组织903家,拟脱钩103家,该项工作正有序推进中。
(三)积极推进监督管理方式改革。
重点推进“年检”改“年报”改革。2019年起对全省性社会组织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要求社会组织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采取网上直接填报方式,实现群众“零跑动”,实现行政服务高效化,并充分运用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抽查审计、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失信等情形的社会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政府网站、“信用广东”、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形成社会性惩戒。
(四)积极推进联合监管执法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为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促使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实现齐抓共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起建立了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截至目前,37个部门组成了联席会议。
(五)强化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
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党建工作,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在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换届)、年检年报、等级评估、创先争优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不断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社会组织中覆盖,党建引领发挥好社会组织作用。2019年印发《关于在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载入社会组织章程,同时明确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涉意识形态论坛等提出意见,保障社会组织有序发展。要求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在社会组织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调整年报党建内容,完善社会组织年报系统中的党建工作表格和内容,在审查年报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今年下半年将全面开展社会组织党建摸排和组织建设“双同步”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进一步有效覆盖。
二、关于登记管理机关主动引入第三方审计和考核监督制度问题
(一)审计部门加强审计工作。
近年来,省审计厅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审计监督,特别是2015年《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下发后,审计机关在省直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政策跟踪审计等项目中,注重检查各级行政机关是否按要求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实施了脱钩,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资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扶持力度、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规范管理。
(二)积极推进第三方审计和考核工作。
一是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规定,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注销清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为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我厅从2018年起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项目试点工作,依法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
二是推进抽查审计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从2017年起,我厅采取聘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上门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三年来共抽查审计了115家,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是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我厅也是从2017年起,对全省性社会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三年来共随机抽查了150家社会组织,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是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按照社团、民非、基金会及慈善组织不同类型,实行1至5级评估(5级为最高级),通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改进政府监管方式,提高管理的科学水平。
三、关于加强协会法人治理建设问题
根据《条例》,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因此,社会团体是公民自由结社、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法人治理机制,我厅出台了《广东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明确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社会团体按其章程,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会议决议,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违反章程的行为,应由社会组织自身进行处理,如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暂停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的情形;又如对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选举和罢免,均在章程予以明确。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行政权与社会团体的自治权有明显的边界,您提议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派人参与社会组织整改,超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边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指导社会组织按章程履行内部程序进行整改,而不宜直接参与社会组织整改。
同时,我厅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继续对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导意见、章程规范进行修订,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律、民主自治、制衡有效。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照《实施意见》,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认真谋划“十四五”规划,将我省社会组织推向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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