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360号
A类
省司法厅:
民革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的提案》(第2020012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其举办者应为中国公民,举办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
二、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如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属跨行政区域,应按规定向国家民政部申报。
三、根据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以粤港澳大湾区名义开展有关活动的意见》明确对涉“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设立从严规范,申请成立涉“粤港澳大湾区”领域或名称中包含“粤港澳大湾区”“粤港澳湾区”“大湾区”等字样的社会组织,须先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17日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