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330号
A类
省卫生健康委:
马於光委员提出的《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的提案》(第2020035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政策法规体系
一是出台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优待政策。我省出台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应给予特别扶助,对失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应给予护理补贴,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的应提供资助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对独生子女父母在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等。
二是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我省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文件,明确了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还在促进医养融合、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养老机构用地保障、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机构设立备案、养老服务业发展监测指标、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初步构建了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政策体系。
二、建立独生子女老年人长期照顾保障体系
一是为独生子女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护理补贴。我省出台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包括独生子女家庭在内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经过评估,每人每月可享受100-300元的护理补贴。
二是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公办养老机构轮候。2019年11月14日,我省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文件中明确: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政策,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的收益应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2020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的养老服务需求。
下一步,我厅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导各地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的养老服务需求。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14日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