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195号
A类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刘建萍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提案》(第20201063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我省已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按照《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符合政策条件的抗战老兵等困难群众可以申请相应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具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具有本省户籍,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照护、疾病治疗、住房救助、办理丧葬、教育救助等供养内容,可自愿选择分散或集中供养形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优先集中供养。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截至2019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140.2万人,其中城镇15.6万人、农村124.6万人,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810元、680元,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分别为619元、311元。全省特困供养人员22.8万人,其中城镇1.3万人、农村21.5万人,年人均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为15881元、13189元,月人均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达到73元、726元、1280元。全省共开展临时救助13.31万人次,其中非户籍救助2461人次,政府救助水平为1327元/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健全完善“大救助”体系,着力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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