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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43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6-28 16:27:3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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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19〕1403号

  A类

龚俊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提案》(第20190439号)收悉。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形成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截止目前,全省共有养老机构1781家,其中农村敬老院1252家,养老院529家。全省共有养老床位48.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4张;全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4.92万个,城市社区覆盖率达到97.1%、农村达到91%。

  一、关于保障养老项目用地的建议

  在保障养老项目用地方面,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等文件规定,多措并举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一)充分发挥规划统筹保障作用。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各地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套布局要求和建设标准,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等技术规范,要求规划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二)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批而未用或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鼓励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三)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依据相关规定,对于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为其办理供地手续时给予充分便利。对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四)加大“三旧”改造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等规定,对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工改商”项目,要求按照城乡规划的设定,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其中部分可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依据相关规定,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机构依法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抵押的,应先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首次登记,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办理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六)支持以作价入股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项目。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二、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融资难的建议

  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建议,融资难是近年来制约养老机构发展的问题。为此,2016年省民政厅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6〕178号),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提供专项建设基金、中长期贷款以及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三、关于加大税费优惠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固话月租、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等方面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我省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有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等。

      四、关于加大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的建议

  为推动养老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2018年,制定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提出在确保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质和履行兜底职能的前提下,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创新社会力量参与公建民营方式及运营模式,出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及运营方式改革,加强对运营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同时,我省高度重视扶持包括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的发展,出台一系列医保支持性政策。如医保协议管理不设门槛。对于愿意承担参保人基本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均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五、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积极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2018年,省人大以立法形式,出台了《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逐步提高,对优秀人才在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从2012年起,省民政厅持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双千计划”(即每年为欠发达地区免费培训2000名养老护理员),形成制度化安排。截止目前,共组织全省养老护理员培训162期13989人。同时,我省现有9所技工院校设立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约1100人。大力推动校企合作,鼓励高职院校与养老企业合作开办订单式培训班,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人才超过4000人。

  六、关于完善保险保障措施的建议

  您的建议非常好,我们非常赞同。我们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探索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养老支付能力。目前,广州市作为全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之一,2017年4月出台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8月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并正式启动实施。截至2018年底,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参保人员752万,共5780人享受待遇。二是实施全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进一步提升我省养老机构服务保障能力,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构筑一道养老安全屏障,出台了《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保监局 广东省老龄办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54号)。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376家养老机构投保,保障金额344亿元。三是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规定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其报销政策按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执行。

  下一步,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等政策,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又快又好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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