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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106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9-06-16 22:54:3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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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19〕1243号

  B类

省科技厅:

  《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委员在提案中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进一步发展我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促进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等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厅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形式的大量科技类社会组织服务于广东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积极推动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为了激发科技类社会组织活力,降低登记门槛,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文件同时明确,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但目前,直接登记的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尚未出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两办意见精神,积极推动我省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建议由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等部门联合研究制定出台有关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标准和具体办法,并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纳入科技类行业管理范围,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培育扶持,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服务广东科技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积极推动科技类社会组织规范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热情高涨,特别是科技创新方面的社会组织。今年4月,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以粤港澳大湾区名义开展有关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规范涉“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管。明确对涉“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设立从严规范,申请成立涉“粤港澳大湾区”领域或名称中包含“粤港澳大湾区”“粤港澳湾区”“大湾区”等字样的社会组织,须先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明确相关社会组织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等,另外成立涉“粤港澳大湾区”的联盟、智库、研究院等,须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一方面,文件明确了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关社会组织落实双重管理制度,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前应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另一方面,文件强调了依法登记,即在国家没有授权或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因此,在加强我省科技平台建设、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如涉及到在我省民政部门登记有关科技类社会组织,应严格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将予以大力支持。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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