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9﹞1167号
廖珍玉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广东率先试行放宽收养条件,为全国修改修养法提供经验的提案》(第20190124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进行了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收养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地方性法规无权对收养制度进行规定。鉴于修改收养制度属于中央事权,能否以及如何对地方放宽条件、试点改革,地方均无权决定。
据悉,在2018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已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收养法的议案。对此,全国人大社会委在《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回应:“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2件,建议在编撰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的收养一章时,一并考虑。”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编撰民法典,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于2018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你们在提案中指出收养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省人大将根据国家相关立法进程,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员会提出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省民政厅将适时向民政部反映你们的意见建议,为国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提供参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5月29日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