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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13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9-04-28 08:56:4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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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19〕870号

  A类

省委政法委:

  台盟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探索“一核为主,多元共治”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的建议》(第20190138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明晰村(居)委会职责事项

  为规范村(居)委会职责事项,依法厘清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权责边界,我厅印发了《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是指村(居)民委员会没有权限且不须承担的职责,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也有权拒绝协助的工作。今年我厅将推动发布地方标准《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进一步推动村(居)委会职责标准化。

  二、推进城乡社区协商

  城乡社区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基层群众解决社区矛盾问题的一种有效形式。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推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规范城乡社区协商范围、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及协商成果应用。今年还将推动发布地方标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推广广州市下围村“一事一议、民主商议”协商经验,大力推进村(居)民议事厅建设,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协调委员会等协商形式,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牵头作用,组织居民围绕社区热点问题、涉居民利益问题等广泛开展协商。深圳、江门等地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居民在城乡社区重大项目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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