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9〕896号
A类
省台办:
刘小平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救助在粤“特困台籍人员”的提案》(第20190766号)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生活无着的在粤台湾同胞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法规,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持续优化救助服务,全省2018年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5万人次,其中生活无着的在粤台湾同胞14人次,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坚持“先救助,后甄别”原则,及时有效救助生活无着的在粤台湾同胞等流浪乞讨人员。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政策法规,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在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先救助、后甄别原则,及时为他们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等救助服务,先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经甄别切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再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二、加强街面巡查救助服务,及时主动救助流落街面的在粤台湾同胞等流浪乞讨人员。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在落实属地救助管理的基础上,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居(村)四级救助网络,完善街面救助点、社区救助点、居(村)委咨询点、流动救助车、救助引导牌的布局,设立24小时畅通的救助热线,方便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同时,主动加强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协作,在辖区全面开展联合巡查救助,并积极发动公益慈善组织、社区组织、居(村)委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等热心群众提供流浪生活无着人员线索,主动救助流落街面的求助人员,及时解除他们的生存危机。
三、不断完善救助服务机制,切实维护生活无着的在粤台湾同胞等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在深入贯彻落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基础上,省民政厅提请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明确境外求助人员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服务,进一步理顺包括生活无着的在粤台湾同胞在内的境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制,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生活无着的在粤台湾同胞等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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