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9〕886号
A类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毕亚林委员提出的《关于引导成立县或乡镇一级民宿协会的提案》(第20190215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目前,我省在省级已成立登记“广东省民宿行业协会”,在县、区有“广州市从化区流溪人家民宿协会”“博罗县罗浮山民宿协会”“仁化县客栈民宿协会”“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协会”。我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继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文件精神要求,对我省各地自愿发起民宿类协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办理。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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