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9〕746号
B类
省法院:
欧永良委员提出的《关于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第20190657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省民政厅积极督促指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
但在实际工作中,律师查阅信息资料也会遇到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等问题。第20190657号提案提出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实属必要。为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我厅建议: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议省法院与省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东银监局等单位建立婚姻登记、土地房产登记、商事登记、金融证券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在律师办理立案手续时,对所需相关信息,可由法院立案受理工作人员提供初步查询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律师取证“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审核标准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均对律师查询信息资料的内容作出限定,要求查询内容应当“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省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也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根据上述规定,对律师查询信息资料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是否有关,婚姻登记机关等单位应当履行审核义务。但对如何确认“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目前尚缺乏相关细则指引,婚姻登记机关等单位既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又要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左右为难。建议进一步明确“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审核标准和程序。
三、加强律师取证监督。建议省法院、省司法厅加强对律师取证的监督管理,对于个别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意图通过恐吓欺瞒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等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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