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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20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9-04-22 10:58:56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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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19〕793号

  C类

省司法厅:

  毕亚林委员提出的《关于建议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合会的提案》(第20190207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如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合会,其个人会员应为中国公民,其单位会员应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如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合会,应按规定向国家民政部申报。

  三、根据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以粤港澳大湾区名义开展有关活动的意见》明确对涉“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设立从严规范,申请成立涉“粤港澳大湾区”领域或名称中包含“粤港澳大湾区”“粤港澳湾区”“大湾区”等字样的社会组织,须先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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