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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44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9-04-12 16:32:0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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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19〕734号

  C类

省卫生健康委:

  赖燕芬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第20190442号)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委员建议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机构,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社区组织、家庭参与”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管理机制,加强对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统一规划、机构建设和规范管理。

  我厅支持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事业纳入统一规划管理的范畴,幼儿园属于民办教育机构,与婴幼儿照护在执业资格许可、业务管理范围、注册登记上还存在一定差异,建议参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改革的经验,由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有关审批及监管职能部门,建立“标准统一、分类登记、综合监管”的登记管理体制。第一,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并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第二,明确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举办者的意愿,选择营利性登记的婴幼儿托管机构,应到工商部门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婴幼儿托管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明确行业管理职责。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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