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协提案办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2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7-02 14:49:51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78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粤民函〔2018〕1376号(B类)

周茹茵委员:

您提出关于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我省重视民办非企业的发展,围绕激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力,在政策法规创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慈善组织培育扶持、慈善活动规范管理、落实免税政策等方面,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稳步发展。截至目前,我省共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35054家,其中民办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社工机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57%,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在社会服务中起到主体性作用。同时,也涌现了一批新种类新业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民办科研机构、产业研究机构、社工服务机构、公益服务机构;大批服务社区服务群众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社区社会组织蓬勃发展。

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扶持的激励措施

(一)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2012年,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2015年根据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取消资质认定,按照凡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就具备了政府职能转移资格。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2013〕96号),省政府颁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省府办公厅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各部门也相继制订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措施,加快政府购买服务步伐,充分调动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通过竞争性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社会服务产品,社工、养老、教育等以民办非形式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得到培育发展。开放社会服务领域,也得到有效推进,特别是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形成开放多元、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福利服务供给格局。

(二)加大专项培育扶持资金投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暂行办法》,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将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扩大到社会力量,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资金安排等进行了重点规范。2015年,省财政厅重新修订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粤财行〔2015〕276号),修订后的指导目录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使得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容更加全面,各部门单位根据服务供体需求,通过竞争的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把社会组织作为政府服务购买的主体之一。省财政厅设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至2016年,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亿的财政预算,扶持全省新成立不足3年的社会组织近2000个,2016年已完成。2017年,各地市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购买服务或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达7.6428亿元,其中,广州、深圳、珠海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购买服务或项目补助资金)数额超过1亿元,佛山、惠州、东莞、江门、肇庆等市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购买服务或项目补助资金)数额超过1000万元,汕头、韶关、河源、汕尾、中山、阳江、清远、潮州、云浮等市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购买服务或项目补助资金)数额超过100万元。

(三)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将继续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政策的宣传,及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积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社会事业。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出台后,符合慈善组织条件,就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够条件还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认定。2017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凡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到工商部门登记,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归民政部门登记,有利促进和规范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还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加强对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现有的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继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主管部门反映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情况与政策诉求,供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时参考。

(四)推动民办非企业品牌建设。优化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才结构建设。拟推动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共建广东社会组织学院,推行社会组织人才建设“百千万”工程,培养一百个领军人才、一千个专业人才、一万个岗位人才;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参政机制,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定比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果展示会等。同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树立品牌意识、宗旨意识、使命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诚信自律和信息公开,落实服务承诺,加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力度,提升社会公信力,巩固品牌建设。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品牌宣传推广,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的情况

我省持续推进社会组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促进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质量。主要是做好如下几方面:一是自我管理。制定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示范文本、换届选举指引、章程范本,实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管理;二是信息公开。将年度检查、法人行为、登记信息、服务内容等纳入信息公开平台,真实、全面、及时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日常监管。通过年检分析、业务活动报告、现场监督、行政约谈、专项治理等,及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动态。四是综合监管。初步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等相关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机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6月26日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