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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08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8-05-14 11:28:2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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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8〕985号A

省金融办:

我们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7008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随着《慈善法》的颁布和实施,我省慈善事业得到蓬勃发展,慈善组织队伍不断壮大,慈善信托业务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稳步推进,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一是我省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285号)中也提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慈善活动”的目标任务,积极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同时,在培育发展各类慈善主体方面也提出大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培育发展慈善行业组织、探索培育其他慈善主体等要求,鼓励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支持发展社会企业,倡导企业设立社会责任部门;在完善慈善支持政策方面,提出完善慈善人才政策要求,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二是积极推进慈善信托业务的探索发展。《慈善法》实施以来,我省积极探索慈善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途径。到目前,全省备案慈善信托共8宗,合计资金达5.03亿元,居全国首位。同时,全国首例信托公司+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首例慈善组织单独作为受托人、首例政府作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均在我厅备案,为我省乃至全国慈善信托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三是《慈善法》实施后,为规范慈善组织在财产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的基本原则,投资范围、模式及条件,投资决策运行、投资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国家民政部起草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在2017年12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可正式出台。该办法强调慈善组织开展投资必须服从服务于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不能是其他目的。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对慈善组织可用于投资的财产类别进行了限制,必须保证连续3年的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拨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慈善组织开展投资应当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或者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仅限于被投资方经营范围与慈善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情形。对建立了评级制度的投资产品明确了慈善组织可投资的级别。明确了禁止慈善组织开展的若干活动。规定了慈善组织可委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条件。要求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要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制度应包含的内容。在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涉及关联关系时,禁止关联方参与决策,不得损害慈善组织合法权益。投资决策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要求慈善组织建立合理的投资止损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防范集中度风险等。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5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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